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附民,17,200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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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被告因93年度易字第1447號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惠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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