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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李羿嫺
被 告 丁○
戊○○
庚○○
甲○○
乙○○
辛○○
丙○○
己○○
上列被告丁○、戊○○、庚○○、甲○○、乙○○、辛○○、丙○○、己○○(刑事附帶民事狀誤為徐豊浤,惟查依訴狀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者,應為己○○,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84號常業詐欺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陳慧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適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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