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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丁○○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劉亭柏
法 官 劉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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