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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易字第171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吳定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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