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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丙○○即鮮鮮文化
送 達 代收人 陳蕙芬 臺北市
被 告 駿達設計諮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等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5 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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