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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附帶民訴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前段、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並未經起訴繫屬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一併駁回之。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孫捷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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