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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緝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丑○○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28286號、93年度毒偵字第115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毒偵字第185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185號、第13080號、94年度偵緝字第582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偵字第5164號、第7769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合併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丑○○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拾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包裝袋貳只、玻璃球吸食器貳個、吸食器壹組、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個、玻璃球壹個均沒收;
又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叄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拾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包裝袋貳只、玻璃球吸食器貳個、吸食器壹組、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個、玻璃球壹個均沒收。
事 實
一、丑○○前曾於民國90年間,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及六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於92年5月8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又其曾於8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先後二次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19033號、88年度偵字第1769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嗣又於9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205號提起公訴,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0年10月11日以90年度易緝字第19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
詎丑○○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概括犯意,自93年4 月30日為警查獲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應扣除為警查獲後採尿前)起至94年3月22日止,在台北地區,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分別於93年4月29日下午8時40分,在臺北縣新店市○○路29號1樓其住處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施用安非他命用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並於94年3月23日,在台北縣中和市○○路○段50之1號,扣得其所有之安非他命(淨重十.九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安非他命犯罪所用、包裝袋2只、吸食器1組、分裝袋1包、電子磅秤1個、玻璃球1個。
二、丑○○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分別單獨或與劉福仁、劉順成、郭勝能(劉福仁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劉順成、郭勝能部分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行偵辦)二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或結夥與劉順成、郭勝能三人,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手段竊盜,分別於92年11月13日因辛○○之子陳明新發現家中遭竊,通知辛○○返家後報警處理,經警到場採集指紋後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對,發現與劉福仁之右食指指紋相符,於同年月15日查獲丑○○及尚未出售之贓物,復於93年3月8日,在台北縣新店市○○路43巷27號為警查獲,並扣得老虎鉗一支,於93年4月29日,在台北縣新店市○○路29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巳○○所有車號DWK-080號之輕型機車及懸掛在該機車上之WYK-143號車牌一面,於94年3月23日,在台北縣中和市○○路○段50之1號,為警查獲及竊得贓物,並循線在台北縣中和市○○路71之6號12樓之8查獲劉順成,並扣得其等竊得之贓物,另在台北縣新店市○○路○段138號查獲郭勝能,並扣得其等竊得之贓物,而查獲上情。
三、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審理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審理。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丑○○坦承不諱,而共犯劉順成及郭勝能於警訊及偵訊之筆錄及被害人辛○○、酉○○、辰○○、庚○○、巳○○、寅○○、申○○、癸○、未○○、戊○○、甲○○、鍾燕玲、己○○、子○、丁○○、卯○○、乙○○、丙○○、午○○、壬○○、證人周輝慶、張世杰之警訊筆錄雖均為審判外之陳述,惟尚無顯不可信之情況,經被告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揭筆錄作成時之情認為適當,另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轄內銀樓、珠寶查贓清冊一份,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均得採為證據。
經核被告坦承上揭犯行,與共犯劉順成於本院先前審理中所供及共犯劉順成、證人辛○○於本院先前審理中之證詞及郭勝能於警訊及偵訊中所供互核一致,並有證人即被害人辛○○、酉○○、辰○○、庚○○、巳○○、寅○○、申○○、癸○、未○○、戊○○、甲○○、鍾燕玲、己○○、子○、丁○○、卯○○、乙○○、丙○○、午○○、壬○○警訊筆錄及證人周輝慶、張世杰警訊筆錄在卷可稽,且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物品清單上所列扣押贓物、照片、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轄內銀樓、珠寶查贓清冊一份在卷足憑,及有懸掛在車號DWK-080號之輕型機車上之WYK-143號車牌一面扣案可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可認定。
二、被告丑○○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於93年4月29日下午8時40分為警查獲後至94年3月22日止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雖未據起訴,惟與本案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並經檢察官併案審理,自在本院所得審理之範圍。
其先後多次施用犯行,時間緊接,罪名與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又核被告丑○○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罪。
附表編號2號至22號犯行部分雖未據起訴,惟與本案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並經檢察官併案審理,自在本院所得審理之範圍。
其分別與劉福仁二人、劉順成二人、郭勝能二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其與劉順成、郭勝能結夥三人於附表編號17、19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罪。
至被告丑○○雖供稱由共犯自行以不詳工具破壞門扇侵入行竊部分,惟該不詳工具未據扣案,且無法證明客觀上是否具有危險性,尚無法認定該等不詳工具為凶器。
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罪名與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規定從重論以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一罪,並加重其刑。
又被告前受如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之。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係為施用毒品始起意行竊、犯罪之手段由其單獨行竊大多徒手為之,結夥行竊所分擔之工作多為共犯得手後之搬運行為及其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檢察官之求刑認被告尚無常業犯意,其已知悔悟而無強制工作之必要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十.九公克),業據被告自白明確,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包裝上開安非他命包裝袋2只及玻璃球吸食器2個、吸食器1組、分裝袋1包、電子磅秤1個、玻璃球1個,均為其所有施用安非他命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併予宣告沒收。
至扣案之老虎鉗一支及扣押物清單上所列之物,業據被告供稱均非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卷內資料亦無法認係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至共犯劉順成、郭勝能所有供犯罪所用之不詳工具,因未據扣案,亦無從認定該等工具為何,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47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袁以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袁以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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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犯罪 │失竊│ 失竊 │ 犯罪 │ 失竊 │被害人│
│號│行為人│時間│ 地點 │ 手段 │ 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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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丑○○│92年│台北縣│由鄰棟房│黃金手鍊│辛○○│
│ │劉福仁│11月│新店市│屋攀爬至│1條、勞 │ │
│ │ │13日│北宜路│被害人之│力士手錶│ │
│ │ │12時│1段134│房屋陽台│1只、鑽 │ │
│ │ │00分│巷15號│後,踰越│錶1只、 │ │
│ │ │ │5樓 │窗戶安全│耳環9副 │ │
│ │ │ │ │設備進入│、戒子6 │ │
│ │ │ │ │屋內 │只、玉項│ │
│ │ │ │ │ │鍊1條、 │ │
│ │ │ │ │ │項鍊2條 │ │
│ │ │ │ │ │、腰帶1 │ │
│ │ │ │ │ │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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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丑○○│93年│台北縣│徒手啟門│行動電話│酉○○│
│ │ │1月 │新店市│進入房內│晶片卡(│ │
│ │ │間某│長春路│竊取 │SIM卡) │ │
│ │ │時 │43巷27│ │1張 │ │
│ │ │ │號之房│ │ │ │
│ │ │ │間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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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丑○○│93年│台北縣│使用蘇詠│洋酒4瓶 │陳靜儀│
│ │ │03月│新店市│喬所有之│、金項鍊│ │
│ │ │01日│長春路│螺絲起子│1條 │ │
│ │ │10時│43巷27│一把,撬│ │ │
│ │ │ │號之房│開毀損房│ │ │
│ │ │ │間內 │門鎖侵入│ │ │
│ │ │ │ │行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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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丑○○│93年│台北市│徒手踰越│宏碁筆記│辰○○│
│ │ │03月│士林區│安全設備│型電腦1 │ │
│ │ │06日│社中街│侵入行竊│臺、身分│ │
│ │ │15時│346巷2│ │證1枚、 │ │
│ │ │00分│弄19號│ │輕型機車│ │
│ │ │ │3樓 │ │駕照1枚 │ │
│ │ │ │ │ │、手機2 │ │
│ │ │ │ │ │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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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丑○○│93年│台北縣│被害人車│5D-177號│庚○○│
│ │ │04月│新店市│門未鎖,│車內財物│ │
│ │ │27日│新店路│徒手竊取│(健保IC│ │
│ │ │1、 │90號前│車內財物│卡、重機│ │
│ │ │2時 │ │ │駕照、零│ │
│ │ │ │ │ │錢約7、8│ │
│ │ │ │ │ │百元、紙│ │
│ │ │ │ │ │鈔約2、3│ │
│ │ │ │ │ │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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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丑○○│93年│台北縣│徒手竊取│DWK-080 │巳○○│
│ │ │04月│新店市│機車搬至│號輕型機│ │
│ │ │29日│新店後│不知情的│車 │ │
│ │ │8時 │街37號│黃彥岷小│ │ │
│ │ │ │前 │貨車上,│ │ │
│ │ │ │ │載至家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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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丑○○│93年│台北縣│夜間毀越│零錢撲滿│寅○○│
│ │ │07月│新店市│鐵窗安全│、紙鈔 │ │
│ │ │10日│北宜路│設備侵入│ │ │
│ │ │00時│2段579│竊取財物│ │ │
│ │ │00分│巷3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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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丑○○│93年│台北縣│夜間以不│金飾、鑽│申○○│
│ │劉順成│08月│新店市│詳工具破│石、現金│ │
│ │ │07日│裕合街│壞鐵門毀│、信用卡│ │
│ │ │19時│227號 │越侵入行│ │ │
│ │ │00分│ │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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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丑○○│93年│台北縣│以不詳工│茶壺、藝│癸 ○│
│ │劉順成│08月│新店市│具破壞大│術品 │ │
│ │ │13日│裕合街│門門鎖毀│ │ │
│ │ │12時│225號1│越侵入行│ │ │
│ │ │00分│樓 │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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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丑○○│93年│台北市│破壞門鎖│電腦、手│未○○│
│ │ │09月│文山區│毀越侵入│錶、外幣│ │
│ │ │10日│光輝路│行竊 │、字畫 │ │
│ │ │00時│71巷6 │ │ │ │
│ │ │00分│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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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丑○○│93年│台北市│破壞門鎖│金飾1批 │戊○○│
│ │ │09月│文山區│毀越侵入│、小裝飾│ │
│ │ │10日│光輝路│行竊 │品 │ │
│ │ │09時│138號2│ │ │ │
│ │ │00分│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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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丑○○│93年│台北縣│破壞門鎖│打鑰匙機│甲○○│
│ │ │10月│新店市│毀越侵入│2台、電 │ │
│ │ │10日│北宜路│行竊 │鑽1台、 │ │
│ │ │00時│2段199│ │液晶螢幕│ │
│ │ │00分│號 │ │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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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丑○○│93年│台北縣│徒手踰越│金飾、現│鍾燕玲│
│ │ │10月│中和市│鐵窗之逃│金2萬、 │ │
│ │ │14日│南山路│生口安全│玉飾、回│ │
│ │ │14時│236巷 │設備侵入│數票1本 │ │
│ │ │00分│57號2 │行竊 │、集郵冊│ │
│ │ │ │樓 │ │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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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丑○○│93年│台北市│攜帶不詳│皮包、撲│己○○│
│ │劉順成│10月│文山區│兇器剪斷│滿、首飾│ │
│ │ │22日│興隆路│加蓋屋之│ │ │
│ │ │10時│2段22 │鐵窗安全│ │ │
│ │ │00分│巷9弄 │設備毀越│ │ │
│ │ │ │10號5 │侵入行竊│ │ │
│ │ │ │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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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丑○○│93年│台北縣│趁車門未│GF-8111 │馬?強│
│ │ │11月│永和市│鎖徒手侵│自小客車│ │
│ │ │08日│民治路│入行竊 │及車內財│ │
│ │ │07時│35號前│ │物(駕照│ │
│ │ │30分│ │ │1枚、切 │ │
│ │ │ │ │ │割器1台 │ │
│ │ │ │ │ │、釘鑽1 │ │
│ │ │ │ │ │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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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丑○○│93年│台北市│夜間以不│電腦1台 │丁○○│
│ │劉順成│11月│大安區│詳開門工│、硬碟3 │ │
│ │ │24日│富陽街│具踰越侵│具、記憶│ │
│ │ │21時│180巷1│入行竊 │體5、6條│ │
│ │ │30分│弄2號4│ │、重機 │ │
│ │ │ │樓 │ │駕照1枚 │ │
│ │ │ │ │ │、自小客│ │
│ │ │ │ │ │車駕照1 │ │
│ │ │ │ │ │枚、郵局│ │
│ │ │ │ │ │及中國信│ │
│ │ │ │ │ │託提款卡│ │
│ │ │ │ │ │3枚、 │ │
│ │ │ │ │ │NIKE手錶│ │
│ │ │ │ │ │1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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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丑○○│93年│台北縣│結夥三人│石雕22件│卯○○│
│ │劉順成│11月│新店市│,由郭勝│、雅石1 │ │
│ │郭勝能│25日│安祥路│能以不詳│件、古董│ │
│ │ │8、 │147巷 │工具將大│2件、名 │ │
│ │ │9時 │78號2 │門拆下毀│畫8幅、 │ │
│ │ │ │樓 │越侵入行│手錶2支 │ │
│ │ │ │ │竊 │、名家書│ │
│ │ │ │ │ │法4幅、 │ │
│ │ │ │ │ │摩托羅拉│ │
│ │ │ │ │ │行動電話│ │
│ │ │ │ │ │1支、電 │ │
│ │ │ │ │ │腦主機1 │ │
│ │ │ │ │ │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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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丑○○│93年│台北縣│破壞門鎖│金子、玉│乙○○│
│ │ │12月│中和市│毀越侵入│佩、身分│ │
│ │ │08日│景德街│行竊 │證、駕照│ │
│ │ │20時│65號4 │ │、健保卡│ │
│ │ │00分│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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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丑○○│93年│台北縣│結夥三人│錄影機、│丙○○│
│ │劉順成│12月│中和市│,以不詳│新棉被、│ │
│ │郭勝能│12日│興南路│工具破壞│旅行袋及│ │
│ │ │10時│2段386│鐵門門鎖│其他飾品│ │
│ │ │00分│號 │毀越侵入│ │ │
│ │ │ │ │行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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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丑○○│94年│台北縣│丑○○負│19吋液晶│午○○│
│ │劉順成│02月│中和市│責搬運,│螢幕、20│ │
│ │ │23日│興南路│劉順成攜│吋液晶電│ │
│ │ │00時│2段44 │帶拆卸工│視、現金│ │
│ │ │00分│號1樓 │具於夜間│8千元 │ │
│ │ │ │ │破壞鐵門│ │ │
│ │ │ │ │毀越侵入│ │ │
│ │ │ │ │行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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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丑○○│94年│台北市│丑○○拉│金關公1 │壬○○│
│ │郭勝能│03月│士林區│繩由12樓│尊、金飾│ │
│ │ │03日│中正路│放郭勝能│、郵局金│ │
│ │ │12時│707巷 │至11樓玻│融卡2張 │ │
│ │ │00分│15號11│璃窗外,│、有線麥│ │
│ │ │ │樓 │以不詳工│克風2支 │ │
│ │ │ │ │具破壞窗│、無線麥│ │
│ │ │ │ │戶毀越安│克風2支 │ │
│ │ │ │ │全設備侵│、無線接│ │
│ │ │ │ │入行竊 │收器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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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丑○○│93年│台北縣│徒手踰越│現金、字│ │
│ │ │底某│中和市│窗戶安全│畫 │ │
│ │ │日 │景安路│設備侵入│ │ │
│ │ │ │220巷 │行竊 │ │ │
│ │ │ │5之2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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