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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男 37歲
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律師
李進成律師
被 告 丙○○
甲○○
乙○○
樓之3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茲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七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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