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訴,1431,2006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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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所
為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4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之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第455條之1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所犯係違反刑法第231條第2項之罪,非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之罪。
本件於94年12月22日審理時,經本院同意,被告及其公設辯護人,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進行認罪協商,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有94年12月22日筆錄在卷可稽。
而本件判決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之情形之一,亦無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依上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
茲被告具狀提起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之規定,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金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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