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訴,1462,200603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開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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