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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正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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