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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30000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3年10月21日如數繳納後,因而免予羈押(刑保字第93002396號)。
現因被告於審判中傳拘無著,顯已棄保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將已繳保證金沒入。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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