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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正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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