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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緝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志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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