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重訴,42,2006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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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耀泉律師
王嘉斌律師
廖于清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雅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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