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德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陸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於案發當時拉扯死者,且死者身受多處刀傷,足見共同被告乙○○下手力道之猛烈及殺人犯意之堅定,此外,並有相驗資料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劉煌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