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重訴,86,2006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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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上 一 人 王俊傑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宗憲律師
林正忠律師
被 告 乙○○
上 一 人 辛武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52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 ○○○○○ ○○○○○○、乙○○2 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訊問後,被告甲○○○○○○ ○○○○○ ○○○○○○自白犯罪、被告乙○○否犯罪,惟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為避免被告2 人有串證之虞,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2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先於民國94年12月1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95年3月3 日訊問被告2 人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事證尚待調查,被告2 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3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蔡正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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