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附民,108,2005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辜仲諒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訴字第532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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