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附民,340,2006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340號
原 告 葛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政維
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律師
陳嘉龍律師
被 告 乙○○
玖盈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被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丙○○
上列被告因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一七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等被訴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吳佳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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