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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武昌電化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蘇千晃律師
廖佩涵律師
被 告 東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乙○○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94年度易字第16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欣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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