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5,易,579,2006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0779號),經本院認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當庭向告訴人道歉,並立保證書保證不再傷害、侮辱告訴人,告訴人甲○○當庭撤回告訴,有撤回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良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袁以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