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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32歲民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毒品大麻壹塊(淨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甲○○○○ ○○○○○○○○○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偵字第5126號),業經本院判決免訴確定(94年度易緝字第197號),扣案經警查獲並鑑驗明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一塊 (淨重0.25公克,見上開偵查卷第16頁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經核扣案該大麻,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錦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靖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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