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5,重訴,91,2007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北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應予羈押。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執行羈押,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