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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844號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詳如附表所示),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明異議(95年度交聲字第 688、689、690、691、692、693、694、 695、696、697、698、699、700、701、702、703、704、705號),經該院裁定移送本院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同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違規行為,經警製單舉發,嗣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下稱彰化監理站)依法開立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寄存異議人戶籍地(即法定住所)臺北市○○區○○街269巷1弄6號2樓之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異議人戶籍地門首,另1份置於該處信箱,此有異議人之戶籍謄本、彰化監理站95年10月14日中監彰字第0950107938號函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各18件附卷可稽。
茲異議人遲至95年7月21日始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參異議人提出之「刑事聲明異議狀」上所蓋法院收狀章之日期),顯已逾法定期間。
至異議人所辯:雖遷籍臺北,但常外出工作,未收受裁決通知書,且法院以送達戶籍地等同收受之情形實不合理云云;
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如由郵政機關為送達,不能依前開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或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74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彰化監理站開立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後,既已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異議人之住所,因不獲會晤異議人,而將該等文書寄存異議人住所地之郵政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異議人住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處信箱,揆諸前揭規定,其送達自屬合法,縱異議人未實際收領,亦不影響送達之效力。
況異議人並未向彰化監理站陳報其實際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彰化監理站自無從知悉異議人住所(即戶籍地)以外之應送達處所,從而彰化監理站於異議人之戶籍地為送達,難謂有何不當。
異議人因未實際居住戶籍地致未能受領郵件,而遲誤法定期間,顯屬可歸責於己,其聲明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附表:
1、95年3月2日彰監四字第64-1A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裁決書:95年3月6日寄存
2、95年2月27日彰監四字第64-1A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裁決書:95年3月2日寄存
3、95年3月3日彰監四字第64-A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裁決書:95年3月6日寄存
4、95年3月3日彰監四字第64-1A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裁決書:95年3月6日寄存
5、95年3月3日彰監四字第64-1A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裁決書:95年3月6日寄存
6、95年3月3日彰監四字第64-1A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裁決書:95年3月6日寄存
7、95年3月9日彰監四字第64-1A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裁決書:95年3月13日寄存
8、95年3月9日彰監四字第64-1AA253845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裁決書:95年3月13日寄存
9、95年3月9日彰監四字第64-1A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裁決書:95年3月13日寄存
10、95年3月9日彰監四字第64-1A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95年3月13日寄存
11、95年3月9日彰監四字第64-CG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95年3月13日寄存
12、95年3月13日彰監四字第64-CG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95年3月15日寄存
13、95年3月14日彰監四字第64-1AA336507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95年3月15日寄存
14、95年3月20日彰監四字第64-A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95年3月22日寄存
15、95年3月20日彰監四字第64-1AA426773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95年3月22日寄存
16、95年5月4日彰監四字第64-1AC068645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95年5月9日寄存
17、95年5月4日彰監四字第64-1AC080765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95年5月9日寄存
18、95年5月17日彰監四字第64-1AC107308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95年5月22日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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