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5,易,438,2006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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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4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蕭清清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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