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5,易緝,20,2006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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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緝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趙子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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