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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甲○○向崇發交通有限公司承租計程車無線電機臺一組之租金,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二千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爰審酌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俐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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