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8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子○○
癸○○○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選任辯護人 劉純增律師
被 告 未○○
酉○○
戌○○
亥○○原名潘秀英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律師
黃淑怡律師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天○○
申○
地○○
宇○○
玄○○原名蕭俊賢
宙○○
黃○○
上列被告等人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五六八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七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0九六號),因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丙○○、戊○○、己○○、庚○○、辛○○、壬○○、癸○○○、丑○○、寅○○、巳○○、未○○、酉○○、亥○○、天○○、申○、地○○、宇○○、玄○○、宙○○、黃○○行使偽造之汽車駕駛執照,足生損害於公眾,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如附表編號1、編號6、編號7、編號8、編號9、編號11、編號12、編號13、編號16、編號18、編號19、編號21、編號22、編號23、編號24、編號25、編號26、編號27、編號28之汽車駕駛執照均沒收。
乙○○、子○○、辰○○、戌○○行使偽造之汽車駕駛執照,足生損害於公眾,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編號2、編號10、編號15、編號20之汽車駕駛執照均沒收。
丁○○、卯○○、午○○行使偽造之汽車駕駛執照,足生損害於公眾,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編號4、編號14、編號17之汽車駕駛執照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子○○、癸○○○、丑○○、寅○○、卯○○、辰○○、巳○○、午○○、未○○、酉○○戌○○、亥○○、天○○、申○、地○○、宇○○、玄○○、宙○○、黃○○等人之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如附表所示。
二、被告丁○○於七十八年間因恐嚇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
被告卯○○於八十二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上開二罪,經定其應執行之刑一年四月,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八十五年一月十四日假釋期滿,視為執行完畢;
被告午○○於八十三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三人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均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等於前案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之本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子○○、癸○○○、丑○○、寅○○、卯○○、辰○○、巳○○、午○○、未○○、酉○○、戌○○、亥○○、天○○、申○、地○○、宇○○、玄○○、宙○○、黃○○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坦承不諱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甲○○、丙○○、戊○○、己○○、庚○○、辛○○、壬○○、癸○○○、丑○○、寅○○、巳○○、未○○、酉○○、亥○○、天○○、申○、地○○、宇○○、玄○○、宙○○、黃○○等人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件在卷可稽,其等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均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五、偽造之如附表編號1、編號2、編號4、編號6、編號7、編號8、編號9、編號10、編號11、編號12、編號13、編號14、編號15、編號16、編號17、編號18、編號19、編號20、編號21、編號22、編號23、編號24、編號25、編號26、編號27、編號28之汽車駕駛執照 (其上之公印文係屬真正),為被告甲○○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各被告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並非如附表所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素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姓 名 │犯 罪 事 實 │證據及所犯法│備 註 │
│ │ │ │條 │ │
├──┼───┼────────┼──────┼───┤
│ 1 │甲○○│八十五年間,與某│證據:被告許│1被告 │
│ │ │成年人飲酒,得知│國居於本院、│甲○○│
│ │ │可以免試購買汽車│檢察官及調查│無犯罪│
│ │ │駕駛執照,乃以新│局詢問時之自│紀錄。│
│ │ │台幣 (下同)五萬 │白、普通汽車│2偽造 │
│ │ │元之代價,向某不│駕駛執照登記│之汽車│
│ │ │知名成年男子,購│書(見證物袋 │駕駛執│
│ │ │買其本人名義偽造│三第108號) │照,為│
│ │ │之汽車駕駛執照而│ │被告許│
│ │ │行使之,足以生損│所犯法條:刑│國居所│
│ │ │害於公路監理機關│法第216條、 │有,供│
│ │ │對於汽車駕駛執照│第212條 │犯罪所│
│ │ │管理之正確性。 │ │用之物│
│ │ │ │ │,雖未│
│ │ │ │ │扣案,│
│ │ │ │ │但不能│
│ │ │ │ │證明業│
│ │ │ │ │已滅失│
│ │ │ │ │,應予│
│ │ │ │ │宣告沒│
│ │ │ │ │收。 │
├──┼───┼────────┼──────┼───┤
│ 2 │乙○○│八十五年間因未考│證據:被告陳│1被告 │
│ │ │取自用小客車駕駛│文良於調查局│乙○○│
│ │ │執照,乃以一萬八│、檢察官偵查│於九十│
│ │ │千元之代價,向不│及本院調查時│年間,│
│ │ │詳姓名成年人,購│之自白、普通│因公共│
│ │ │買本人名義偽造之│汽車駕駛執照│危險案│
│ │ │汽車駕駛執照而行│登記書 (見證│件,經│
│ │ │使之,足生損害於│物袋三第110 │法院判│
│ │ │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號) │處有期│
│ │ │汽車駕駛執照管理│ │徒刑二│
│ │ │之正確性。 │所犯法條:刑│月,於│
│ │ │ │法第216條、 │九十一│
│ │ │ │第212條 │年六月│
│ │ │ │ │二十七│
│ │ │ │ │日執行│
│ │ │ │ │完畢 (│
│ │ │ │ │非累犯│
│ │ │ │ │)。2偽│
│ │ │ │ │造之汽│
│ │ │ │ │車駕駛│
│ │ │ │ │執照,│
│ │ │ │ │為被告│
│ │ │ │ │乙○○│
│ │ │ │ │所有供│
│ │ │ │ │犯罪所│
│ │ │ │ │用之物│
│ │ │ │ │,雖未│
│ │ │ │ │扣案,│
│ │ │ │ │但不能│
│ │ │ │ │證明業│
│ │ │ │ │已滅失│
│ │ │ │ │,應予│
│ │ │ │ │宣告沒│
│ │ │ │ │收。 │
├──┼───┼────────┼──────┼───┤
│ 3 │丙○○│八十五年間,在某│證據:被告陳│1被告 │
│ │ │汽車教練場路旁,│永昌於本院及│丙○○│
│ │ │透過不詳姓名之成│檢察官調查時│無犯罪│
│ │ │年人,以一萬元之│之自白、普通│紀錄。│
│ │ │代價,購買本人名│汽車駕駛執照│2偽造 │
│ │ │義偽造之駕駛執照│登記書 (見證│之汽車│
│ │ │而行使之,足生損│物袋三第43號│駕駛執│
│ │ │害於公路監理機關│) │照為被│
│ │ │對於汽車駕駛執照│ │告陳永│
│ │ │管理之正確性。 │所犯法條:刑│昌所有│
│ │ │ │法第216條、 │,供犯│
│ │ │ │第212條 │罪所用│
│ │ │ │ │之物,│
│ │ │ │ │依被告│
│ │ │ │ │丙○○│
│ │ │ │ │於本院│
│ │ │ │ │之供述│
│ │ │ │ │,該汽│
│ │ │ │ │車駕駛│
│ │ │ │ │執照業│
│ │ │ │ │已滅失│
│ │ │ │ │,爰不│
│ │ │ │ │併為沒│
│ │ │ │ │收之諭│
│ │ │ │ │知。 │
├──┼───┼────────┼──────┼───┤
│ 4 │丁○○│八十五年間,因未│證據:被告陳│1偽造 │
│ │ │考取汽車駕駛執照│金良於本院、│之汽車│
│ │ │,乃在台北市濱江│偵查及調查局│駕駛執│
│ │ │汽車駕駛訓練班前│詢問時之自白│照,為│
│ │ │,透過不詳姓名之│、偽造之汽車│被告陳│
│ │ │成年人,以三萬元│駕駛執照 (見│金良所│
│ │ │之代價,購買本人│證物袋一第 │有,供│
│ │ │名義偽造之駕駛執│149號)、普通│犯罪所│
│ │ │照而行使之,足生│汽車駕駛執照│用之物│
│ │ │損害於公路監理機│登記書 (見證│,應予│
│ │ │關對於汽車駕駛執│物袋三第23號│沒收。│
│ │ │照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 │ │ │所犯法條:刑│ │
│ │ │ │法第216條、 │ │
│ │ │ │第212條。 │ │
├──┼───┼────────┼──────┼───┤
│ 5 │戊○○│八十四年底,向一│證據:被告陳│1被告 │
│ │ │名姓名年籍不詳之│美惠九十四年│戊○○│
│ │ │成年男子,以一萬│十一月十六日│無犯罪│
│ │ │餘元之代價購買本│於本院準備程│紀錄。│
│ │ │人名義偽造之駕駛│序時之自白、│2偽造 │
│ │ │執照而行使之,足│普通汽車駕 │之汽車│
│ │ │以生損害於公路監│駛執照登記書│駕駛執│
│ │ │理機關對於汽車駕│(見證物袋三 │照,雖│
│ │ │駛執照管理之正確│第71號) │為被告│
│ │ │性。 │ │戊○○│
│ │ │ │所犯法條:刑│所有,│
│ │ │ │法第216條、 │供犯罪│
│ │ │ │第212條 │所用之│
│ │ │ │ │物,惟│
│ │ │ │ │據被告│
│ │ │ │ │戊○○│
│ │ │ │ │之供述│
│ │ │ │ │,該汽│
│ │ │ │ │車駕駛│
│ │ │ │ │執照業│
│ │ │ │ │已滅失│
│ │ │ │ │,爰不│
│ │ │ │ │併為沒│
│ │ │ │ │收之諭│
│ │ │ │ │知。 │
├──┼───┼────────┼──────┼───┤
│ 6 │己○○│八十五年因未考取│被告己○○於│1被告 │
│ │ │汽車駕駛執照,乃│本院、偵查及│己○○│
│ │ │以四萬元之代價,│調查局詢問時│無犯罪│
│ │ │向不知名之成年人│之自白、普通│紀錄。│
│ │ │,購買本人名義偽│汽車駕駛執照│2偽造 │
│ │ │造之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見證 │之普通│
│ │ │以供行使,足以生│物袋三第39號│汽車駕│
│ │ │損害於公路監理機│) │駛執照│
│ │ │關對於汽車駕駛執│ │為被告│
│ │ │照管理之正確性。│所犯法條:刑│己○○│
│ │ │ │法第216條、 │所有,│
│ │ │ │第212條。 │供犯罪│
│ │ │ │ │所用之│
│ │ │ │ │物,雖│
│ │ │ │ │未扣案│
│ │ │ │ │,但不│
│ │ │ │ │能證明│
│ │ │ │ │業已滅│
│ │ │ │ │失,應│
│ │ │ │ │予宣告│
│ │ │ │ │沒收。│
├──┼───┼────────┼──────┼───┤
│ 7 │庚○○│八十五年間透過成│證據:被告陳│1被告 │
│ │ │年鄰居「周先生」│美蓁於本院及│庚○○│
│ │ │,以一萬八千元之│調查局詢問時│無犯罪│
│ │ │代價購買本人名義│之自白、普通│紀錄。│
│ │ │偽造之汽車駕駛執│汽車駕駛執照│2偽造 │
│ │ │照供行使,足生損│登記書 (見證│之普通│
│ │ │害於公路監理機關│物袋三第61號│汽車駕│
│ │ │對於汽車駕駛執照│) │駛執照│
│ │ │管理之正確性。 │ │,為被│
│ │ │ │所犯法條:刑│告陳美│
│ │ │ │法第216條、 │蓁所有│
│ │ │ │第212條。 │,供犯│
│ │ │ │ │罪所用│
│ │ │ │ │之物,│
│ │ │ │ │雖未扣│
│ │ │ │ │案,但│
│ │ │ │ │不能證│
│ │ │ │ │明業已│
│ │ │ │ │滅失,│
│ │ │ │ │應為沒│
│ │ │ │ │收之諭│
│ │ │ │ │知。 │
├──┼───┼────────┼──────┼───┤
│ 8 │辛○○│八十五年間,於某│被告辛○○於│1被告 │
│ │(原名 │汽車駕駛訓練班外│本院調查時及│辛○○│
│ │陳義弘│,以不詳代價,購│檢察官訊問時│無犯罪│
│ │) │買本人名義偽造之│之自白、普通│紀錄。│
│ │ │汽車駕駛執照而行│汽車駕駛執照│2偽造 │
│ │ │使之,足以生損害│登記書(見證│之汽車│
│ │ │於公路監理機關對│物袋三第16號│駕駛執│
│ │ │於汽車駕駛執照管│ ) │照,為│
│ │ │理之正確性。 │ │被告陳│
│ │ │ │ │億鴻所│
│ │ │ │所犯法條:刑│有,供│
│ │ │ │法第216條、 │犯罪所│
│ │ │ │第212條 │用之物│
│ │ │ │ │,雖未│
│ │ │ │ │扣案,│
│ │ │ │ │但不能│
│ │ │ │ │證明業│
│ │ │ │ │已滅失│
│ │ │ │ │,應予│
│ │ │ │ │宣告沒│
│ │ │ │ │收。 │
├──┼───┼────────┼──────┼───┤
│ 9 │壬○○│八十五年間,向不│證據:被告陳│1被告 │
│ │ │知名之成年人,以│濟昌於本院、│壬○○│
│ │ │三萬元之代價,購│檢察官及調查│無犯罪│
│ │ │買本人名義偽造之│局詢問時之自│紀錄。│
│ │ │汽車駕駛執照而行│白、偽造之普│2偽造 │
│ │ │使,足以生損害於│通汽車駕駛執│之汽車│
│ │ │公路監理機關對於│照(見證物袋 │駕駛執│
│ │ │汽車駕駛執照管理│一第113號)、│照為被│
│ │ │之正確性。 │普通汽車駕駛│告陳濟│
│ │ │ │執照登記書 (│昌所有│
│ │ │ │見證物袋三第│,供犯│
│ │ │ │70 號)。 │罪所用│
│ │ │ │ │之物,│
│ │ │ │所犯法條:刑│依法應│
│ │ │ │法第216條、 │予宣告│
│ │ │ │第212條 │沒收。│
├──┼───┼────────┼──────┼───┤
│ 10 │子○○│八十五年間,透過│證據:被告黃│1被告 │
│ │(原名 │成年之呂小姐介紹│冠霖於本院、│子○○│
│ │黃文欽│ ,以一萬六千元 │檢察官及調查│因違反│
│ │) │之代價,購買本人│局詢問時之自│槍砲彈│
│ │ │名義偽造之汽車駕│白、偽造之普│藥刀械│
│ │ │駛執照而行使之,│通汽車駕駛執│管制條│
│ │ │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照(見證物袋 │例案件│
│ │ │監理機關對於汽車│一第207號)、│,現於│
│ │ │駕駛執照管理之正│普通汽車駕駛│嘉義地│
│ │ │確性。 │執照登記書 (│方法院│
│ │ │ │見證物袋三第│審理中│
│ │ │ │131號) │。2偽 │
│ │ │ │ │造之汽│
│ │ │ │所犯法條:刑│車駕駛│
│ │ │ │法第216條、 │執照,│
│ │ │ │第212條 │為被告│
│ │ │ │ │子○○│
│ │ │ │ │所有,│
│ │ │ │ │供犯罪│
│ │ │ │ │所用之│
│ │ │ │ │物,爰│
│ │ │ │ │予宣告│
│ │ │ │ │沒收。│
├──┼───┼────────┼──────┼───┤
│ 11 │黃吳美│八十五年間,透過│證據:被告黃│1被告 │
│ │娥 │不詳姓名之成年友│吳美娥於本院│黃吳美│
│ │ │人,以不詳代價,│及調查局詢問│娥無犯│
│ │ │購買本人名義偽造│時之自白、偽│罪紀錄│
│ │ │之汽車駕駛執照而│造之汽車駕駛│。2偽 │
│ │ │行使之,足以生損│執照 (證據袋│造之汽│
│ │ │害於公路監理機關│一第88號)、 │車駕駛│
│ │ │對於汽車駕駛執照│普通汽車駕駛│執照,│
│ │ │管理之正確性。 │執照登記書 (│為被告│
│ │ │ │證據袋三第20│黃吳美│
│ │ │ │號)。 │娥所有│
│ │ │ │ │,供犯│
│ │ │ │所犯法條:刑│罪所用│
│ │ │ │法第216條、 │之物,│
│ │ │ │第212條 │爰依法│
│ │ │ │ │宣告沒│
│ │ │ │ │收。 │
├──┼───┼────────┼──────┼───┤
│ 12 │丑○○│八十五年間,因二│證據:被告黃│1偽造 │
│ │(原名 │次筆試未通過,未│盈樺於本院九│之汽車│
│ │黃春蓮│能考取駕駛執照,│十四年十一月│駕駛執│
│ │) │乃向一名不詳姓名│二十三日準備│照為被│
│ │ │之成年人,購買本│程序時之自白│告黃盈│
│ │ │人名義偽造之汽車│、普通汽車駕│樺所有│
│ │ │駕駛執照行使,足│駛執照登記書│,供犯│
│ │ │以生損害於公路監│(證據袋三第 │罪所用│
│ │ │理機關對於汽車駕│116號) │之物,│
│ │ │駛執照管理之正確│ │雖未扣│
│ │ │性。 │所犯法條:刑│案,但│
│ │ │ │法第216條、 │不能證│
│ │ │ │第212條 │明業已│
│ │ │ │ │滅失,│
│ │ │ │ │爰併為│
│ │ │ │ │沒收之│
│ │ │ │ │諭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寅○○│八十五間,以二萬│證據:被告黃│1被告 │
│ │ │元之代價,向不詳│美盆於本院、│寅○○│
│ │ │姓名成年人,購買│檢察官偵查及│無犯罪│
│ │ │本人名義偽造之汽│調查局詢問時│紀錄。│
│ │ │車駕駛執照供行使│之自白、偽造│2偽造 │
│ │ │之用,足以生損害│之普通汽車駕│之汽車│
│ │ │於公路監理機關對│駛執照 (見證│駕駛執│
│ │ │於汽車駕駛執照管│物袋一第173 │照,為│
│ │ │理之正確性。 │號)、普通汽 │被告黃│
│ │ │ │車駕駛執照登│美盆所│
│ │ │ │記書 (見證物│有,供│
│ │ │ │袋三第112號)│犯罪所│
│ │ │ │ │用之物│
│ │ │ │所犯法條:刑│,爰予│
│ │ │ │法第216條、 │宣告沒│
│ │ │ │第212條。 │收之。│
├──┼───┼────────┼──────┼───┤
│ 14 │卯○○│八十五年二月間,│證據:被告黃│1偽造 │
│ │ │以四萬五千元之代│振峰於本院、│之汽車│
│ │ │價,向不詳姓名之│檢察官偵查中│駕駛執│
│ │ │王姓成年男子,購│及調查局詢問│照,係│
│ │ │買本人名義偽造之│時之自白、偽│被告黃│
│ │ │汽車駕駛執照行使│造之普通汽車│振峰所│
│ │ │,足以生損害於公│駕駛執照 (見│有,供│
│ │ │路監理機關對於駕│證物袋一第 │犯罪所│
│ │ │駛執照管理之正確│17號)、普通 │用之物│
│ │ │性。 │汽車駕駛執照│,爰予│
│ │ │ │登記書 (見證│以宣告│
│ │ │ │物袋三第92號│沒收。│
│ │ │ │)。 │ │
│ │ │ │ │ │
│ │ │ │所犯法條:刑│ │
│ │ │ │法第216條、 │ │
│ │ │ │第212條。 │ │
│ │ │ │ │ │
├──┼───┼────────┼──────┼───┤
│ 15 │辰○○│八十五年間,因筆│證據:被告黃│1被告 │
│ │ │試未能通過,乃以│新貴於本院九│辰○○│
│ │ │三千五百元之代價│十四年十一月│於八十│
│ │ │,向不詳姓名成年│二十三日準備│九年間│
│ │ │男子,購買偽造之│程序之自白及│因傷害│
│ │ │汽車駕駛執照而行│於偵查中及調│案件,│
│ │ │使之,足生損害於│查局詢問時之│經法院│
│ │ │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自白、普通汽│判處有│
│ │ │駕駛執照管理之正│車駕駛執照登│期徒刑│
│ │ │確性。 │記書 (見證據│四月,│
│ │ │ │袋三第58號) │於九十│
│ │ │ │。 │年八月│
│ │ │ │ │十四日│
│ │ │ │所犯法條:刑│易科罰│
│ │ │ │法第216條、 │金執行│
│ │ │ │第212條。 │完畢 (│
│ │ │ │ │非累犯│
│ │ │ │ │)。2偽│
│ │ │ │ │造之汽│
│ │ │ │ │車駕駛│
│ │ │ │ │執照,│
│ │ │ │ │為被告│
│ │ │ │ │辰○○│
│ │ │ │ │所有,│
│ │ │ │ │供犯罪│
│ │ │ │ │所用之│
│ │ │ │ │物,雖│
│ │ │ │ │未扣案│
│ │ │ │ │,但不│
│ │ │ │ │能證明│
│ │ │ │ │業已滅│
│ │ │ │ │失,應│
│ │ │ │ │予宣告│
│ │ │ │ │沒收。│
├──┼───┼────────┼──────┼───┤
│ 16 │巳○○│ 八十五年間,透 │證據:被告黃│1被告 │
│ │ │ 過不詳姓名之成 │漢強於本院、│巳○○│
│ │ │ 年人,以一萬八 │偵查中及調查│未曾受│
│ │ │ 千元之代價,購 │局詢問時之自│有期徒│
│ │ │ 買本人名義偽造 │白、偽造之汽│刑以上│
│ │ │ 之汽車駕駛執照 │車駕駛執照 (│刑之宣│
│ │ │ 而行使之,足生 │見證據袋一第│告。2 │
│ │ │ 損害於公路監理 │131號)、普通│扣案偽│
│ │ │ 機關對於駕駛執 │汽車駕駛執照│造之駕│
│ │ │ 照管理之正確性 │登記書 (見證│駛執照│
│ │ │ 。 │據袋三第41號│,為被│
│ │ │ │)。 │告黃漢│
│ │ │ │ │強所有│
│ │ │ │所犯法條:刑│,供犯│
│ │ │ │法第216條、 │罪所用│
│ │ │ │第212條。 │之物,│
│ │ │ │ │爰予宣│
│ │ │ │ │告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午○○│ 八十五年間,透 │證據:被告楊│1偽造 │
│ │ │ 過不詳姓名之成 │文雄於本院及│之駕駛│
│ │ │ 年人,購買本人 │檢察官訊問時│執照,│
│ │ │ 名義偽造之汽車 │之自白、普通│為被告│
│ │ │ 駕駛執照而行使 │汽車駕駛執照│午○○│
│ │ │ 之,足生損害於 │登記書 (見證│所有,│
│ │ │ 公路監理機關對 │據袋三第81號│供犯罪│
│ │ │ 於駕駛執照管理 │)。 │所用之│
│ │ │ 之正確性。 │ │物,雖│
│ │ │ │所犯法條:刑│未扣案│
│ │ │ │法第216條、 │,但不│
│ │ │ │第212條。 │能證明│
│ │ │ │ │業已滅│
│ │ │ │ │失,爰│
│ │ │ │ │予宣告│
│ │ │ │ │沒收。│
│ │ │ │ │ │
├──┼───┼────────┼──────┼───┤
│ 18 │未○○│ 八十五年間,透 │證據:被告溫│1被告 │
│ │ │ 過某成年友人, │秀燕於本院及│未○○│
│ │ │ ,以四萬元之代 │偵查中、調查│無犯罪│
│ │ │ 價,購買本人名 │局詢問時之自│紀錄。│
│ │ │ 義偽造之汽車駕 │白、普通汽車│2偽造 │
│ │ │ 駛執照而行使之 │駕駛執照登記│之駕駛│
│ │ │ ,足生損害於公 │書(見證據袋 │執照,│
│ │ │ 路監理機關對於 │三第82號)。 │為被告│
│ │ │ 駕駛執照管理之 │ │未○○│
│ │ │ 正確性。 │所犯法條:刑│所有,│
│ │ │ │法第216條、 │供犯罪│
│ │ │ │第212條。 │所用之│
│ │ │ │ │物,雖│
│ │ │ │ │未扣案│
│ │ │ │ │,但不│
│ │ │ │ │能證明│
│ │ │ │ │該駕照│
│ │ │ │ │業已滅│
│ │ │ │ │失,爰│
│ │ │ │ │予宣告│
│ │ │ │ │沒收。│
├──┼───┼────────┼──────┼───┤
│ 19 │酉○○│ 八十五年間,以 │證據:被告廖│1被告 │
│ │ │ 不詳代價,向不 │良助於本院及│酉○○│
│ │ │ 知名之成年男子 │檢察官訊問時│無犯罪│
│ │ │ ,購買本人名義 │之自白、普通│紀錄。│
│ │ │ 偽造之汽車駕駛 │汽車駕駛執照│2偽造 │
│ │ │ 執照而行使之, │登記書 (見證│之汽車│
│ │ │ 足生損害於公路 │據袋三第79號│駕駛執│
│ │ │ 監理機關對於駕 │)。 │照,為│
│ │ │ 駛執照管理之正 │ │被告廖│
│ │ │ 確性。 │所犯法條:刑│良助所│
│ │ │ │法第216條、 │有,供│
│ │ │ │第212條。 │犯罪所│
│ │ │ │ │用之物│
│ │ │ │ │,雖未│
│ │ │ │ │扣案,│
│ │ │ │ │但不能│
│ │ │ │ │證明業│
│ │ │ │ │已滅失│
│ │ │ │ │,爰予│
│ │ │ │ │宣告沒│
│ │ │ │ │收。 │
├──┼───┼────────┼──────┼───┤
│ 20 │戌○○│ 八十五年間,以 │證據:被告歐│1被告 │
│ │ │ 三萬元之代價, │水信於本院九│戌○○│
│ │ │ 向不知名之成年 │十四年十一月│於八十│
│ │ │ 男子,購買本人 │三十日準備程│三年間│
│ │ │ 名義偽造之汽車 │序及調查局詢│,因過│
│ │ │ 駕駛執照而行使 │問時之自白、│失致人│
│ │ │ 之,足生損害於 │普通汽車駕駛│於死案│
│ │ │ 公路監理機關對 │執照登記書 (│件,經│
│ │ │ 於駕駛執照管理 │見證據袋三第│法院判│
│ │ │ 之正確性。 │122號)。 │處有期│
│ │ │ │ │徒刑五│
│ │ │ │所犯法條:刑│月,緩│
│ │ │ │法第216條、 │刑二年│
│ │ │ │第212條。 │確定 (│
│ │ │ │ │非累犯│
│ │ │ │ │)2 偽 │
│ │ │ │ │造之駕│
│ │ │ │ │駛執照│
│ │ │ │ │,為被│
│ │ │ │ │告歐水│
│ │ │ │ │信所有│
│ │ │ │ │,供犯│
│ │ │ │ │罪所用│
│ │ │ │ │之物,│
│ │ │ │ │雖未扣│
│ │ │ │ │案,但│
│ │ │ │ │不能證│
│ │ │ │ │明業已│
│ │ │ │ │滅失,│
│ │ │ │ │應予宣│
│ │ │ │ │告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21 │亥○○│ 八十五年間,以 │證據:被告潘│1被告 │
│ │(原名 │ 不詳代價,向不 │珮菁於本院之│亥○○│
│ │潘秀英│ 知名之成年男子 │自白、普通汽│無犯罪│
│ │) │ ,購買本人名義 │車駕駛執照登│紀錄。│
│ │ │ 偽造之汽車駕駛 │記書 (見證據│2偽造 │
│ │ │ 執照而行使之, │袋三第125號)│之汽車│
│ │ │ 足生損害於公路 │。 │駕駛執│
│ │ │ 監理機關對於駕 │ │照,為│
│ │ │ 駛執照管理之正 │所犯法條:刑│被告潘│
│ │ │ 確性。 │法第216條、 │珮菁所│
│ │ │ │第212條。 │有,供│
│ │ │ │ │犯罪所│
│ │ │ │ │用之物│
│ │ │ │ │,雖未│
│ │ │ │ │扣案,│
│ │ │ │ │但不能│
│ │ │ │ │證明業│
│ │ │ │ │已滅失│
│ │ │ │ │,爰予│
│ │ │ │ │宣告沒│
│ │ │ │ │收。 │
├──┼───┼────────┼──────┼───┤
│ 22 │天○○│ 八十五年間,因 │證據:被告蔡│1被告 │
│ │ │ 未能考取汽車駕 │進丁於本院九│天○○│
│ │ │ 駛執照,乃以八 │十四年十一月│未曾受│
│ │ │ 千元之代價,向 │三十日準備程│有期徒│
│ │ │ 不知名之成年男 │序時之自白、│刑以上│
│ │ │ 子,購買本人名 │普通汽車駕駛│刑之宣│
│ │ │ 義偽造之汽車駕 │執照登記書 (│告。2 │
│ │ │ 駛執照而行使之 │見證據袋三第│偽造之│
│ │ │ ,足生損害於公 │121號)。 │汽車駕│
│ │ │ 路監理機關對於 │ │駛執照│
│ │ │ 駕駛執照管理之 │所犯法條:刑│,為被│
│ │ │ 正確性。 │法第216條、 │告蔡進│
│ │ │ │第212條。 │丁所有│
│ │ │ │ │,供犯│
│ │ │ │ │罪所用│
│ │ │ │ │之物,│
│ │ │ │ │雖未扣│
│ │ │ │ │案,但│
│ │ │ │ │不能證│
│ │ │ │ │明業已│
│ │ │ │ │滅失,│
│ │ │ │ │應予宣│
│ │ │ │ │告沒收│
│ │ │ │ │。 │
├──┼───┼────────┼──────┼───┤
│ 23 │申○ (│ 八十五年間,以 │證據:被告葉│1被告 │
│ │原名蔡│ 不詳代價,向不 │寬於本院九十│申○無│
│ │申○) │ 知名之成年汽車 │四年十一月三│犯罪紀│
│ │ │ 售貨員,購買本 │十日準備程序│錄。2 │
│ │ │ 人名義偽造之汽 │之自白、普通│偽造之│
│ │ │ 車駕駛執照而行 │汽車駕駛執照│汽車駕│
│ │ │ 使之,足生損害 │登記書 (見證│駛執照│
│ │ │ 於公路監理機關 │據袋三第8號)│,為被│
│ │ │ 對於駕駛執照管 │。 │告申○│
│ │ │ 理之正確性。 │ │所有,│
│ │ │ │所犯法條:刑│供犯罪│
│ │ │ │法第216條、 │所用之│
│ │ │ │第212條。 │物,雖│
│ │ │ │ │未扣案│
│ │ │ │ │,但不│
│ │ │ │ │能證明│
│ │ │ │ │業已滅│
│ │ │ │ │失,爰│
│ │ │ │ │予宣告│
│ │ │ │ │沒收。│
│ │ │ │ │ │
├──┼───┼────────┼──────┼───┤
│ 24 │地○○│ 八十五年間,以 │證據:被告鄭│1被告 │
│ │ │ 不詳代價,向不 │美雲於本院、│地○○│
│ │ │ 知名之成年男子 │檢察官調查及│無犯罪│
│ │ │ ,購買本人名義 │調查局詢問時│紀錄。│
│ │ │ 偽造之汽車駕駛 │之自白、偽造│2偽造 │
│ │ │ 執照而行使之, │之汽車駕駛執│之汽車│
│ │ │ 足生損害於公路 │照 (見證據袋│駕駛執│
│ │ │ 監理機關對於駕 │一第63號)、 │照,為│
│ │ │ 駛執照管理之正 │普通汽車駕駛│被告鄭│
│ │ │ 確性。 │執照登記書 (│美雲所│
│ │ │ │見證據袋三第│有,供│
│ │ │ │7號)。 │犯罪所│
│ │ │ │ │用之物│
│ │ │ │所犯法條:刑│,爰予│
│ │ │ │法第216條、 │宣告沒│
│ │ │ │第212條。 │收。 │
├──┼───┼────────┼──────┼───┤
│ 25 │宇○○│ 八十五年間,以 │證據:被告蕭│1被告 │
│ │ │ 不詳代價,向不 │文淑於本院及│宇○○│
│ │ │ 知名之成年男子 │檢察官調查時│無犯罪│
│ │ │ ,購買本人名義 │之自白、普通│紀錄。│
│ │ │ 偽造之汽車駕駛 │汽車駕駛執照│2偽造 │
│ │ │ 執照而行使之, │登記書 (見證│之汽車│
│ │ │ 足生損害於公路 │據袋三第127 │駕駛執│
│ │ │ 監理機關對於駕 │號)。 │照,為│
│ │ │ 駛執照管理之正 │ │被告蕭│
│ │ │ 確性。 │所犯法條:刑│文淑所│
│ │ │ │法第216條、 │有,供│
│ │ │ │第212條。 │犯罪所│
│ │ │ │ │用之物│
│ │ │ │ │,雖未│
│ │ │ │ │扣案,│
│ │ │ │ │但不能│
│ │ │ │ │證明業│
│ │ │ │ │已滅失│
│ │ │ │ │,爰予│
│ │ │ │ │宣告沒│
│ │ │ │ │收。 │
├──┼───┼────────┼──────┼───┤
│26 │玄○○│ 八十五年間,以 │證據:被告蕭│1被告 │
│ │(原名 │ 不詳代價,向不 │健豪於本院及│玄○○│
│ │蕭俊賢│ 知名之成年男子 │檢察官訊問時│無犯罪│
│ │) │ ,購買本人名義 │之自白、普通│紀錄。│
│ │ │ 偽造之汽車駕駛 │汽車駕駛執照│2偽造 │
│ │ │ 執照而行使之, │登記書 (見證│之汽車│
│ │ │ 足生損害於公路 │據袋三第75號│駕駛執│
│ │ │ 監理機關對於駕 │)。 │照,為│
│ │ │ 駛執照管理之正 │ │被告蕭│
│ │ │ 確性。 │所犯法條:刑│健豪所│
│ │ │ │法第216條、 │有,供│
│ │ │ │第212條。 │犯罪所│
│ │ │ │ │用之物│
│ │ │ │ │,雖未│
│ │ │ │ │扣案,│
│ │ │ │ │但不能│
│ │ │ │ │證明業│
│ │ │ │ │已滅失│
│ │ │ │ │,爰予│
│ │ │ │ │宣告沒│
│ │ │ │ │收。 │
├──┼───┼────────┼──────┼───┤
│ 27 │宙○○│ 八十五年間,以 │證據:被告蕭│1被告 │
│ │ │ 二萬五千元至二 │素蓮於本院之│宙○○│
│ │ │ 萬八千元之代價 │自白、普通汽│無犯罪│
│ │ │ ,向不詳姓名之 │車駕駛執照登│紀錄。│
│ │ │ 成年男子購買本 │記書 (見證據│2偽造 │
│ │ │ 人名義偽造之汽 │袋三第73號) │之汽車│
│ │ │ 車駕駛執照而行 │。 │駕駛執│
│ │ │ 使之,足生損害 │ │照,為│
│ │ │ 於公路監理機關 │所犯法條:刑│被告蕭│
│ │ │ 對於駕駛執照管 │法第216條、 │素蓮所│
│ │ │ 理之正確性。 │第212條。 │有,供│
│ │ │ │ │犯罪所│
│ │ │ │ │用之物│
│ │ │ │ │,雖未│
│ │ │ │ │扣案,│
│ │ │ │ │但不能│
│ │ │ │ │證明業│
│ │ │ │ │已滅失│
│ │ │ │ │,爰予│
│ │ │ │ │宣告沒│
│ │ │ │ │收。 │
├──┼───┼────────┼──────┼───┤
│ 28 │黃○○│八十五年間,以五│證據:被告薛│1被告 │
│ │ │、六千元代價,向│秀菊於本院、│黃○○│
│ │ │不知名之成年男子│檢察官訊問時│無犯罪│
│ │ │,購買本人名義偽│及調查局詢問│紀錄。│
│ │ │造之汽車駕駛執照│時之自白、偽│2偽造 │
│ │ │而行使之,足生損│造之汽車駕駛│之汽車│
│ │ │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執照 (見證據│駕駛執│
│ │ │對於駕駛執照管理│袋一第58號) │照,為│
│ │ │之正確性。 │、普通汽車駕│被告薛│
│ │ │ │駛執照登記書│秀菊所│
│ │ │ │(見證據袋三 │有,供│
│ │ │ │第63號)。 │犯罪所│
│ │ │ │ │用之物│
│ │ │ │所犯法條:刑│,爰予│
│ │ │ │法第216條、 │宣告沒│
│ │ │ │第212條。 │收。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