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5,聲,346,2006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

一、甲○○因侵占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