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MDMA參顆(淨重零點陸零壹伍公克 )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毒品屬第二級毒品,依上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故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