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5,聲,394,200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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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壹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錦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靖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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