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5,聲,397,2006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壽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振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