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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壽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振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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