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5,重訴,133,2007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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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大華律師
林建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其犯罪嫌疑重大,該罪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共犯丙○○、乙○○仍有受外力影響而與他人勾串改變證詞之可能,認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10月3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分別於96年1月3日延長羈押,同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復分別於同年3月3日、同年5月3日、同年7月3日、同年9月3日延長羈押在案。

茲本件被告業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在案,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96年1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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