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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原 告 詠捷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蕭秀玲
被 告 甲○○ 臺北市○○
上開當事人間因95年度自字第136號偽造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詠捷科技實業公司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蕭秀玲50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述略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甲○○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趙子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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