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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二九三號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詩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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