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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交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交易字第59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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