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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4號
選任辯護人 劉金玫律師
許進德律師
林妍汝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96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參與詐欺集團提款收取詐欺款項犯行,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6年6月8日裁定羈押以及裁定自96年9月8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現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6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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