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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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