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簡附民,83,200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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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王盈智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五六○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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