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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3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6807 號、96年度偵緝字第20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於民國9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
又於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5 月確定,嗣經定應執行刑為1 年8 月,並與前揭1 年有期徒刑接續執行,於92年4 月23日入監執行,於94年10月4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嗣於假釋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經撤銷假釋,於96年5 月29日入監執行殘刑(乙○○在下列行為前,尚未執行完畢,故不構成累犯)。
二、乙○○於95年11月26日凌晨2 時許,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此部分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臺灣高等法院併案審理),經移送至臺北市○○區○○街339 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第三中隊辦公室,於接受員警詢問時,乙○○為圖規避刑責,竟另行起意,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謊稱其為「甲○○」而冒名應訊,並接續在如附表一至十七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甲○○」之署押,其中編號三、五、八至十一、十三所示之文件,依其內容分別足以表示自願於無搜索票之情形下接受搜索、確認扣押物品係其為警扣押、同意在夜間接受詢問、其業經警方告知相關權利事項、已經收受逮捕通知及通知指定親友、經採集之尿液係其本人親自清洗採集、親視封籤確認等用意證明,其在簽署完成後復交付承辦警員收執存卷而行使之,且接纘於同日下午4 時4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131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內勤檢察官訊問時,在如附表十八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甲○○」之署押,均足以生損害於真正之甲○○本人及警察、司法機關對於文書製作與偵查犯罪之正確性(偽造之署押詳如附表所示)。
嗣將其冒名捺印之指紋送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對結果,確認是乙○○本人之指印,始查悉其上開冒名應訊之情。
三、前揭事實及理由欄二所述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之指述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文件附卷可稽,又附表所示之文件及指紋卡片,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之結果,與該局檔存之被告指紋相符,此有該局96年4 月12日刑紋字第0960051017號鑑驗書在卷足憑,綜上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四、按於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收據、夜間接受偵訊同意書、權利告知書、逮捕通知書及尿液採樣書等文件偽造他人署押後持交員警,分別係表示簽名人自願於無搜索票之情形下接受搜索、確認扣押物品係其為警扣押、同意在夜間接受詢問、其業經警方告知相關權利事項、已經收受逮捕通知及通知指定親友、經採集之尿液係其本人親自清洗採集、親視封籤確認等用意證明,核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
而被告在其餘之文件上簽名或捺指印,並無表明為文書之用意而不具文書之性質,核屬偽造署押行為。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其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其先後在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各舉動,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敘及被告於附表編號五、十四至十七上偽造「甲○○」署押之犯行,然此部分事實既與已起訴部分有接續犯之單純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一併審究。
爰審酌被告有前揭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足見其素行不良,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查獲,即另行起意,冒用「甲○○」名義應訊,圖卸刑責,顯見其並無悛悔之意,惡性非輕,但念及其事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又本件被告犯罪行為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依同條例第9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如附表文件上所示偽造之「甲○○」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宗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耀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
(沒收之特例)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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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文 件 名 稱│ 偽 造 之 署 押 │性 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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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指紋卡片 │①「甲○○」指印│署押 │
│ │①(96年度毒偵字第3207號卷│20枚。 │ │
│ │第6頁) │ │ │
│ │②(96年度偵字第16807號卷 │②「甲○○」指印│ │
│ │第8頁) │20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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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扣押物品目錄表 │①「甲○○」署名│署押 │
│ │①(96年度毒偵字第3207號卷│1枚 、指印1 枚。│ │
│ │第13頁) │ │ │
│ │②(96年度偵字第16807號卷 │②「甲○○」署名│ │
│ │第28頁) │1枚 、指印1 枚 │ │
├──┼─────────────┼────────┼────┤
│三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①「甲○○」署名│私文書 │
│ │①(96年度毒偵字第3207號卷│2枚 、指印4 枚。│ │
│ │第14頁) │ │ │
│ │②(96年度偵字第19807 號卷│②「甲○○」署名│ │
│ │第46頁) │2枚 、指印4 枚 │ │
├──┼─────────────┼────────┼────┤
│四 │搜索扣押筆錄 │①「甲○○」署名│署押 │
│ │①(96年度毒偵字第3207號卷│3枚 、指印7 枚。│ │
│ │第15-17 頁) │ │ │
│ │②(96年度偵字第19807 號卷│②「甲○○」署名│ │
│ │第43-45頁) │3枚 、指印7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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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扣押物品收據 │「甲○○」署名1 │私文書 │
│ │(96年度毒偵字第3207號卷第│枚、指印1枚 │ │
│ │18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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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扣押物品目錄表 │①「甲○○」署名│署押 │
│ │①(96年度毒偵字第3207號卷│2枚 、指印2 枚 │ │
│ │第19頁) │ │ │
│ │②(96年度偵字第19807 號卷│②「甲○○」署名│ │
│ │第42頁) │2枚 、指印2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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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95年11月26日調查筆錄 │①「甲○○」署名│署押 │
│ │①(96年度毒偵字第3207號卷│3枚 、指印11枚 │ │
│ │第25-29 頁) │ │ │
│ │②(96年度偵字第16807 號卷│②「甲○○」署名│ │
│ │第18-22頁) │3枚 、指印17枚 │ │
├──┼─────────────┼────────┼────┤
│八 │夜間接受偵訊同意書 │①「甲○○」署名│私文書 │
│ │①(96年度毒偵字第3207號卷│1枚 、指印1 枚 │ │
│ │第34頁) │ │ │
│ │②(96年度偵字第19807 號卷│②「甲○○」署名│ │
│ │第38頁) │1枚 、指印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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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權利告知書 │①「甲○○」署名│私文書 │
│ │①(96年度毒偵字第3207號卷│1枚 、指印1 枚 │ │
│ │第35頁) │ │ │
│ │②(96年度偵字第19807 號 │②「甲○○」署名│ │
│ │卷第37頁) │1枚 、指印1 枚 │ │
├──┼─────────────┼────────┼────┤
│十 │逮捕通知書(通知本人) │①「甲○○」署名│私文書 │
│ │①(96年度毒偵字第3207號卷│1枚 、指印1 枚 │ │
│ │第36頁) │ │ │
│ │②(96年度偵字第19807 號卷│②「甲○○」署名│ │
│ │第39頁) │1枚 、指印1 枚 │ │
├──┼─────────────┼────────┼────┤
│十一│逮捕通知書(通知親友) │①「甲○○」署名│私文書 │
│ │①(96年度毒偵字第3207號卷│1枚 、指印1 枚 │ │
│ │第37頁) │ │ │
│ │②(96年度偵字第19807 號卷│②「甲○○」署名│ │
│ │第40頁) │1枚 、指印1 枚 │ │
├──┼─────────────┼────────┼────┤
│十二│毒品初步鑑定報告單 │①「甲○○」署名│署押 │
│ │①(96年度毒偵字第3207號卷│1枚 、指印1 枚 │ │
│ │第39頁) │ │ │
│ │②(96年度偵字第19807 號卷│②「甲○○」署名│ │
│ │第41頁) │1枚 、指印1 枚 │ │
├──┼─────────────┼────────┼────┤
│十三│尿液採樣書 │①「甲○○」署名│私文書 │
│ │①(96年度毒偵字第3207號卷│1枚 、指印2 枚 │ │
│ │第40頁) │ │ │
│ │②(96年度偵字第19807 號卷│②「甲○○」署名│ │
│ │第47頁) │1枚 、指印2 枚 │ │
├──┼─────────────┼────────┼────┤
│十四│扣押物品照片 │①「甲○○」署名│署押 │
│ │①(96年度毒偵字第3207號卷│3枚 、指印6 枚 │ │
│ │第42-44 頁) │ │ │
│ │②(96年度偵字第19807 號卷│「甲○○」署名3 │ │
│ │第48-50頁) │枚、指印6 枚 │ │
├──┼─────────────┼────────┼────┤
│十五│甲○○口卡片 │①「甲○○」署名│署押 │
│ │①(96年度毒偵字第3207號卷│1枚 、指印3 枚 │ │
│ │第50頁) │ │ │
│ │②(96年度偵字第16807 號卷│②「甲○○」署名│ │
│ │第35頁) │1枚 、指印3 枚 │ │
├──┼─────────────┼────────┼────┤
│十六│被告照片 │①「甲○○」署名│署押 │
│ │①(96年度毒偵字第3207號卷│1枚 、指印4 枚 │ │
│ │第51頁) │ │ │
│ │②(96年度偵字第16807 號卷│②「甲○○」署名│ │
│ │第36頁) │1枚 、指印4 枚 │ │
├──┼─────────────┼────────┼────┤
│十七│尿液檢體委驗單 │「甲○○」署名2 │署押 │
│ │(96年度毒偵字第3207號卷第│枚、指印2 枚 │ │
│ │68、70頁) │ │ │
├──┼─────────────┼────────┼────┤
│十八│95年11月26日偵訊筆錄 │「甲○○」署名1 │署押 │
│ │(96年度毒偵字第3207號卷第│枚 │ │
│ │61-62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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