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簡,3508,2007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3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市大安區戶政事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另補充:爰審酌被告甲○○所竊之物價值僅新臺幣178元,惟甫因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判處拘役20日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猶不思悛悔,及其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14庭 法 官 宋松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