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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3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0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犯後已坦承犯行、告訴人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得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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