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減,3322,200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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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6年2月4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82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3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簡字第1824號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俏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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