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減,3325,200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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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間犯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經本院於96年 6月22日以96年度重訴字第4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 2543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已於同年7月16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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