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減,3348,2007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89年5月13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158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