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減,3360,2007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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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原名:黃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七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護照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犯違反護照條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四○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

茲因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違反護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士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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