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減,3362,2007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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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戒治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五六、二七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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