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減,3366,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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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66號
聲 請 人 甲○○
即受刑人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之罪,均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因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爰依法聲請減刑云云。

經查,受刑人上開罪刑,業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以96聲減字第2990號就其所犯附表編號1、2、4、7號等罪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減刑在案,有該聲請書及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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