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減,3392,200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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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之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聲請書誤載為同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卷附之前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千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典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 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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